(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李忠萍、何连全、余德满、沁阳市兴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李忠萍,何连全,余德满,沁阳市兴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19-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嘉隆金融中心1-4层。法定代表人周保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柱、卢桂青,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萍,女,汉族,53岁。被告何连全,男,汉族,46岁。被告余德满,男,汉族,54岁。被告沁阳市兴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沁阳市廖屯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忠萍。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李忠萍、何连全、余德满、沁阳市兴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被告李忠萍、余德满涉嫌骗取贷款、李忠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12月18日以焦山检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尚未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李忠萍、何连全、余德满、沁阳市兴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被告李忠萍、余德满涉嫌骗取贷款,被告李忠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且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故原告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守海审判员 王亚华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