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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明确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 行 长  王文庆执 行 员  梁 波执 行 员  赵广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