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桥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祥福与被执行人石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福,石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福。被执行人石成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福与被执行人石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成强已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071号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仝西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玉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