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商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施志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商初字第00548号原告施志文。委托代理人倪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志文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志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施志文负担。审 判 员 安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一日代书记员 张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