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英诉被告刘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刘敏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王凤英,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刘敏剑,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英诉被告刘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敏剑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王凤英名下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敏剑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凤英名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桂英-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