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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谭明文与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文,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谭明文,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田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春霞,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文诉被告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文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70元,退回10635元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