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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2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陶立新与被执行人秦明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立新,秦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280-1号申请执行人:陶立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秦明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陶立新与被执行人秦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明生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陶立新各项损失8071.8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明生及妻子潘爱兰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秦明生及妻子潘爱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