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鲜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3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鲜李,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9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鲜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洁、被告人鲜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鲜李在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玛瑙城对面体育馆入口处,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0.1克冰毒和O.2克麻古贩卖购毒人员杜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所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鲜李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述事实,被告人鲜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人杜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鲜李的供述及其户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鲜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鲜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鲜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在案毒品冰毒0.1克和麻古O.2克,由公安机关销毁;追缴被告人鲜李所获赃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氡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