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玲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玲玲,于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马玲玲。被执行人于志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于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志辉的银行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