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885号原告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苑县城高速公路南侧路西。法定代表人崔振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南常保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廖文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皓。被告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住所地唐县西环路与唐曲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沈丽梅审判员  栾建民审判员  樊全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