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陈发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陈发田、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陈发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与被告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陈发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春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