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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苗伟故意杀人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144号罪犯苗伟,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许城东村。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曲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截止提请假释之日,实际服刑三年二个月,余刑一年十个月。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4年7月21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定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刘宝玲、徐卫童,定州监狱干警凌彬、谢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苗伟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认为,罪犯苗伟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意见表,同意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本案案发后,苗伟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罪犯苗伟自入监至呈报假释前,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该犯被谅解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有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统计表》、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其假释同意接收、监管。本院认为,罪犯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实际服刑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分之一,且经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建议对该犯裁定假释并负责监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