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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通山执字第0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阮士兵与被执行人邹科龙、第三人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士兵,邹科龙,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通山执字第00170-1号申请人阮士兵.被执行人邹科龙。第三人王红.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阮士兵与被执行人邹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邹科龙未履行(2012)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第三人王红为被执行人邹科龙前妻,且本案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阮士兵清偿债务30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绿山审 判 员 杨德智代审判员 孔海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飞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