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57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亮与被告吴良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亮,吴良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730号原告陈明亮,住晋江市。被告吴良健,住宁化县。委托代理人侯文娟,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亮与被告吴良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依法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真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瑄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