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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57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亮与被告吴良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亮,吴良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730号原告陈明亮,住晋江市。被告吴良健,住宁化县。委托代理人侯文娟,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亮与被告吴良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依法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真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瑄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