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永刚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603号罪犯刘永刚,又名李永刚、李凤雷,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0)保刑初字第2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才发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01)���刑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二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八年十月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刚在2011年6月10日至2014年1月27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