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X与陆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陆XX,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337-1号申请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陆XX。被执行人徐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铁民一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陆XX、徐XX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该日作出(2013)昌执字第003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XX、徐XX夫妇所有并饲养的育肥猪55头,责令被执行人陆XX、徐XX夫妇于2013年4月2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XX、徐XX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XX、徐XX夫妇在昌图县XXX镇XX村有一处种猪养殖场,并饲养有育肥猪.种猪母猪等有一百多头,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裁定查封了上述被执行人所有饲养的育肥猪55头,经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陆XX、徐XX所有饲养的29头猪(其中初产猪15头,每头猪评估鉴定价格为3300元,15头初产猪鉴定作价为人民币49500元,另有后备猪14头,每头猪评估鉴定价格为2700元,14头后备猪共鉴定作价为人民币37800元)。陆XX.徐XX所有的上述29头猪合计鉴定作价人民币87300元,从上述评估鉴定作价财产中扣除本院在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家店信用社扣划陆XX银行帐户存款4500元执行标的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张X外,实际被执行人陆XX、徐XX还欠申请执行人张X执行标的款本金及利息、案件诉讼费、29头猪评估、鉴定作价费合计人民币63137.09元。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一、24516.92元执行标的款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即从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共15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百分之6.56两倍为0.01312元计算,即24,516.92元×0.01312×15个月=4824.92元;二、25,262.00元执行标的款利息计算从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共15个月,即25262.00元×0.025×15个月=9473.25元;三、案件诉讼费1560元;四、29头猪评估作价鉴定费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XX、徐XX夫妇所有饲养的初产猪15头,每头猪评估鉴定价格为3300元,15头初产猪核款作价人民币为49500元,后备猪5头,每头后备猪鉴定价格为2700元,5头后备猪核款作价人民币13500元,于2013年10月21日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抵偿欠款债务本金及利息、评估鉴定作价费63000元。被执行人陆XX、徐XX还下欠申请执行人张X执行标的款137.09元未给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