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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欧广龙、刘日秀与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广龙,刘日秀,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欧广龙,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原告刘日秀,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朱炜剑,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朝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区。法定代表人黄八仔。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广龙、刘日秀诉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广龙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伦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