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行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诉杨晓旭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杨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行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晓旭,男,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晓旭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晓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宽邦镇大河西村十组的耕地5352平方米,林地15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306平方米建房。并处罚款1652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晓旭正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绥行执字第00241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郭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