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桂琴诉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琴,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徐桂琴,女,1934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孟宪莹,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街7-32号华强大厦。法定代表人:付广冬,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雪源,该中心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董馨午,该中心科员。本院受理原告徐桂琴诉被告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拆迁房屋的所在地在吉林市丰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徐桂琴诉原审被告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