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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陈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蒋其杰,吴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陈希。被执行人蒋其杰(曾用名蒋其根)。被执行人吴珺(曾用名吴君)。申请执行人陈希与被执行人蒋其杰、吴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蒋其杰、吴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陈希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7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其杰、吴珺外出不归,本院未查找到其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外出不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溧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岳执行员 李建伟执行员 杨贵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