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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青援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国强,青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陈国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审被告青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厚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陈国强与原审被告青援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沂商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汪曙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