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志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406号罪犯杨志勇,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杨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8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