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广西XX公司与龙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X公司,龙XX,黄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广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XX,该行资产风险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阳XX,该行XX支行行长。被告龙XX。被告黄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公司与被告龙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XX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7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9878元,由原告广西XX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国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燕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