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武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巨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