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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武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巨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