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物业管理处与谢根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物业管理处,谢根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联西区*号楼。法定代表人:严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根桥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物业管理处与被告谢根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根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物业管理处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物业管理处撤回对被告谢根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物业管理处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