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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非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游永鸿、张萍萍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吕晓林,赖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非执字第134号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吕晓林,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赖惠红,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游永鸿、张萍萍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漳执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执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