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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71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与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175号原告浙XX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8号2号楼105室。负责人杨晋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丽,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吴裕隆酒店一层19号。法定代表人王玲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物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厦物业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华厦物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XX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浙XX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