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中立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有林储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立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张有林,男,汉族。上诉人张有林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民不予受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有林称: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指令昭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并判决返还其存款100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张有林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民不予受字第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昭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吕道荣代理审判员 龙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