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函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函,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刘函,男。被告李涛,男。本院在审理刘函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函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函自愿撤回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函承担。审判员 吕舒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