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娟娟,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国贸大厦20楼。委托代理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被告贾敏,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敏的起诉。诉讼费2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净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