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与黄海扬、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中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黄海扬,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中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海龙,肖秀琴,许丹凤,杨晨明,肖方顺,杨春,肖石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圣湖东丰园A幢103-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35317-3。代表人许茹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海扬,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6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439870-2。法定代表人杨晨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6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04809-4。法定代表人杨晨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中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晨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黄海龙,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肖秀琴,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许丹凤,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杨晨明,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方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春,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石爱,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海扬、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中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海龙、肖秀琴、许丹凤、杨晨明、肖方顺、杨春、肖石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暂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7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