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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周行、董昊玉等与周广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行,董昊玉,王宝琛,周广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492号原告周行,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董昊玉。原告王宝琛,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马云腾,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周广飞。委托代理人杨胜利,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行、董昊玉、王宝琛诉被告周广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周广飞住所地在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不在本院辖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且双方亦未有约定管辖。原告在本院起诉依据不足,原告可到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行、董昊玉、王宝琛在本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