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执字第008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胡春银、丁美云与胡平桂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银,丁美云,胡平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808-1号申请执行人:胡春银,男,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社区××队××号。申请执行人:丁美云,女,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社区××队××号。被执行人:胡平桂,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天长市郑集镇向阳社区冲塘队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胡平桂与董学红系夫妻关系,董学红、胡平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平桂、董学红的银行存款135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