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镇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闫某某、闫某甲等人在镇原县平泉镇“西部钱柜”KTV二楼888包厢娱乐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某遂给其朋友朱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打电话称其在平泉街道与人发生了冲突,叫他们赶紧到平泉街道“西部钱柜”KTV,朱某某驾驶其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新城街道接上王某某、王某乙、秦某某,0时左右,四人赶到平泉“西部钱柜”KTV门口联系到张某某,张某某上了朱某某的车,五人刚要离开时,闫某乙与闫某某、闫某甲三人从西部钱柜出来,闫某乙将车停在朱某某车前面和闫某某下了车,二人在车内找张某某,闫某某看到坐在后排的张某某,拉开车门将张某某拉下车并摁在朱某某车的引擎盖子上,与张某某同车的王某乙、王某某、秦某某见状也跟着下了车,闫某某在张某某脸上打了两拳,王某乙过去拉张某某并将闫某某用手推开,双方相互撕打在一起,王某乙手里拿着一根双节棍与闫某乙对峙,闫某乙退到小秦汽车电器维修门市前的一辆蓝色高栏货车后,在地上捡了一根长约60厘米、直径约3厘米、上面缠着弹簧、两头带有长约10厘米的螺丝帽的黑色橡胶管子,与王某乙对打。张某某在蓝色高栏货车后面,也捡了一根长约2米、直径约3厘米、上面缠着弹簧、两头带有长约10厘米螺丝帽的黑色橡胶管子,抓住一头抡起来打闫某乙,闫某乙用两只胳膊去挡,张某某在闫某乙胳膊上打了几下。和闫某乙一起下来去买烟的闫某甲看见闫某某、闫某乙被人打了,便跑上888包厢找闫某丙等人,闫某丙、闫某甲等人手拿啤酒瓶从“西部钱柜”KTV冲出来追打张某某等人,闫某丙将张某某抱住摔倒在地,闫某乙从张某某身上踢了几脚,闫某丙也在张某某身上踩了两脚。案发后,闫某乙受伤住院治疗,2014年2月5日,经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闫某乙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4年4月8日,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镇(公)鉴(伤检)(2014)33号鉴定文书,鉴定闫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另查明,在法庭主持下,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闫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赔偿闫某乙医药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用45000元。协议已履行完毕,闫某乙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乙陈述,证人王某乙、秦某某、王某甲、王某某、朱某某、闫某某、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刘某某、和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以及出院结算清单,和解协议及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轻危害后果,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