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上海淦成传送设备有限公司与白生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淦成传送设备有限公司,白生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374号原告上海淦成传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栋。委托代理人姚柏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生元。原告上海淦成传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生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白生元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7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白生元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淦成传送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生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淦成传送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业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双头液体灌装机一台,外形尺寸为950×450×350mm,容量为500-2500毫升,合计价款22,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2,000元,发货前付清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双头液体灌装机制作工作,但被告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双头液体灌装机制作工作,无法再出售给其他客户,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20,000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白生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业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双头液体灌装机一台,型号规格为GC-BSYTGZJ2,外形尺寸为950×450×350mm,容量为500-2500毫升,合计价款22,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2,000元,发货前付清价款。违约责任为:原告未按约交货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价款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另对其他事项做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双头液体灌装机制作工作,并于2013年6月20日通过QQ邮箱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要求被告付款并发货。被告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绝付款。以上事实,有《工业设备买卖合同》、收据、QQ邮箱电子邮件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设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合同的名称虽为买卖合同,但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产品,以满足被告的特殊要求,故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将产品制作完成,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原告将已完成的产品发货,为了避免双方再次发生争议,本院依法确定原告应在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三日内发货,在此之前原告应妥善保管产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和《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生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淦成传送设备有限公司价款20,000元;二、被告白生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淦成传送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白生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卢引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