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7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玉龙、丁勇、丁菊兰、胡其仲与被告周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龙,丁勇,丁菊兰,胡其仲,周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749号原告丁玉龙。原告丁勇。原告丁菊兰。原告胡其仲。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孟军。被告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龙、丁勇、丁菊兰、胡其仲与被告周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玉龙、丁勇、丁菊兰、胡其仲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龙、丁勇、丁菊兰、胡其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