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富商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项俊与梁天华、姚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俊,梁天华,姚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494号原告:项俊。被告:梁天华。被告:姚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俊诉被告梁天华、姚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项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