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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佟沐春与王彦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沐春,王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佟沐春,男。被执行人王彦飞,男。本院在执行佟沐春、王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佟沐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彦飞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690.5元及执行费350元。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以(2014)碑执字第00872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现被执行人王彦飞已全部履行完毕,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