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魏保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保生,吴明东,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魏保生。被执行人吴明东。被执行人周英。申请执行人魏保生与被执行人吴明东、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天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吴明东、周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魏保生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溧天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岳执行员 李建伟执行员 杨贵香二〇一四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