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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77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凤祥与杨建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祥,杨建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718号原告杨凤祥,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杨建英,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祥与被告杨建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祥于2014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凤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