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77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凤祥与杨建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祥,杨建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718号原告杨凤祥,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杨建英,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祥与被告杨建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祥于2014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凤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