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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朗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财政局、谭玉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朗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东莞市财政局,谭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大朗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357186。法定代表人:钟华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明恒,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德钊,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2996-8。法定代表人:罗军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智锐,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向锋,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谭玉明,男。委托代理人:梁承雍,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大朗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财政局、原审第三人谭玉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时另行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东莞市大朗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立凡审 判 员  张志强助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