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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张某甲,女,200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法定代理人路某某,女,1982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张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8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露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