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张某甲,女,200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法定代理人路某某,女,1982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张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8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露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