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冠永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冠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540号罪犯王冠永,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曲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冠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冠永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冠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