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沛执字第05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开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省,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568号申请执行人张开省,农民。被执行人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沛城镇东关。法定代表人:李心沛,该居委会主任。张开省与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徐民再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撤销本院(2010)徐民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二、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后十日内支付张开省剩余工程款165155.24元,并赔偿张开省利息损失20000元,以上共计185155.24元;三、驳回张开省对沛县沛城镇东关居委会四组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送达后,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张开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银行开户记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未能执结原因后,申请执行人张开省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应予终结。本院认为,张开省与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徐民再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毅执行员  张林执行员  李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