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93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小华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华,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329号原告陈小华,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军,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3712-X。法定代表人吕勇,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燕萍,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华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华于2014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小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刘海曦人民陪审员 唐先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