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24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2009年7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1年9月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10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2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涉毒人员吴×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贩卖毒品的线索,并向被告人陈×约购毒品,后由民警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人民币500元。当日19时许,被告人陈×在本市延庆县延庆中医院门口,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吴×贩卖毒品1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5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的供述,证人李×、韩×、吴×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照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以特情介入侦破,毒品并未流入社会,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