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知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沈永红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沈永红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知初字第11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广华。委托代理人:王松。委托代理人:俞越华。被告:沈永红。委托代理人:范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永红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永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