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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牛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英兰与刘常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兰,刘常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牛初字第00467号原告:王英兰,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刘常久,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兰诉被告刘常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兰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英兰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国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