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徐某某,女,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芳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