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民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邹艳与谷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艳,谷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浑民保字第139-1号申请人邹艳,女,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白山市轴承厂退休工人,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梁震,男,1977年12月12日生,白山市妇幼保健院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谷志刚,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白山市浑江区。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浑民保字第1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谷志刚驾驶的吉F100**轿车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谷志刚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并提供张娟20000.00元定期存款作为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谷志刚提供的张娟在中国农业银行白山汇鑫支行2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效力自动解除;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谷志刚驾驶的吉F100**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